日前,為落實《國wu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wu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制定,目的在于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高使用效率。
另外,對于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對外開放,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的條件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儀器共享為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注入活力,同時也為儀器創新提供了驅動力。成功彌補了中小企業資金力量不足、儀器設備缺乏的窘況,對整個儀器行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而隨著各地共享工作循序開展,國家也及時制定相關規定,對共享工作進行管理。本次辦法對于相關管理職責、獎懲制度也做出說明。關于科技部、財政部、國wu院有關部門、管理單位在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主要職責都作出明確指示。
受益于政策驅動,近年來我國科研儀器共享工作循序推進,并取得顯著成效。此次,三部委根據相關意見制定《辦法》,其中,所指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
關于考核和獎懲?!掇k法》指出,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考核要符合《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有關部門要結合考核結果和儀器設備資產存量情況,對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避免資源重復建設。除此之外,對于使用效率低、開放效果差、考核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將給予警告、公開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當前,我國正積極鼓勵制造業發展和科研創新推動,儀器行業可謂迎來了發展的時期,而儀器共享的循序開展更是為中小企業增添了創新活力。此次,三部委根據相關意見制定《辦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對于儀器共享及獎懲作出說明,將更加有助于日后科研儀器共享工作開展,助力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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